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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文勤与李记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勤,李记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978号原告:胡文勤,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记远,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胡文勤与被告李记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胡文勤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勤撤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胡文勤负担。审判员  王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