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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执5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付小康与张茂山、杨德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小康,张茂山,杨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5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付小康。公民身份证码:420624198802040038。被执行人张茂山。公民身份证码:420624194901260038。被执行人杨德香。公民身份证码:420624195810150049。关于付小康与张茂山、杨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24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留了南漳县徐庶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应补偿给被执行人张茂山、杨德香位于南漳县城关镇徐庶庙村9组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鄂0624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茂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