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永波与包彩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波,包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恢131号申请人王永波。被执行人包彩娟。申请执行人王永波与被执行人包彩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被告包彩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王永波购房定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被告包彩娟承担900元,原告王永波承担13元。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820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含本案执行费1114元)。该案执行中于2017年2月9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包彩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17900元,扣除执行费169元,本案执行到位17731元,尚未执行到位63169元。2017年6月16日,申请人王永波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于当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车辆、银行、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包彩娟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包彩娟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包彩娟名下的银行存款26996.25元。除以上财产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车辆、银行存款、房地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本院强制扣划26996.25元,按比例扣除执行费368元,本案又执行到位26628.25元,尚未执行到位36540.75元。该被执��人本院在前次执行中于2017年3月3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上述情况表示确认且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单、住房公积金查询回单和谈话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孙榕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力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