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方金丹与被告周丕杰、牛长春、白会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丹,周丕杰,牛长春,白会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683号原告方金丹,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住望奎县。委托代理人李德会,望奎县宏达社区法律服务所。被告周丕杰,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望奎县。委托代理人杜绍静,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被告牛长春,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望奎县。被告白会来,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原告方金丹与被告周丕杰、牛长春、白会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方金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赔偿停业损失155000元(荣荣店每天3000元,共31天;居然店每天2000元,共31天);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增加租金损失28333元、员工工资45750元、荣荣店损失为每天6669元、居然店损失为每天196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周丕杰系衣万家商场房屋所有人。周将房屋1—4层及负一层租给被告白来会。2014年11月10日原告与白来会签订卖场租赁合同,租期三年,并交纳了两年租金;2015年6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租赁衣万家商场负1层合同,租期三年,并交纳了一年的租金。2016年3月20日周丕杰以白来会欠其房租为由,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被告牛长春将原告承租的两处房屋上锁。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后原告与周丕杰多次协商此事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0月24日本院受理了周丕杰诉方金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中方金丹对周丕杰提起反诉,要求周丕杰赔偿方金丹荣荣及居然两个店的停业损失303800元。本院判决驳回了方金丹的反诉请求。方金丹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现在二审法院审理中。本案原告所述事实和请求与该案系同一事实和请求。本着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金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立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