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1、朱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1,朱某2,冀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388号原告:王某,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建伍,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1,女,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朱某2,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冀某,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1、朱某2、冀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孟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