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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11660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660号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汶浦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汪小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陈,该公司员工。被告: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普庆工业区。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金德纺织机械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许廷廷书 记 员  曹梦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