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4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傅双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傅双培,金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民初484号原告: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黄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830178661。法定代表人:王锦鹤,任董事长。被告: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城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568956435P。法定代表人:傅双培。被告:傅双培,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金丽萍,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原告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傅双培、被告金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国强审 判 员 胡亚伟人民陪审员 宋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伟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