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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道春、任明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春,任明海,李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刘道春,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任明海,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李成英,女,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执行人刘道春与被执行人任明海、李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道春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道春与被执行人任明海、李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任明海、李成英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终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刘道春与被执行人任明海、李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