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侯建华与黄海军、李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华,黄海军,李清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464号原告:侯建华,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黄海军,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李清英,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华诉被告黄海军、李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建华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已经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侯建华负担。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晨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