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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解立志与被告张磊、崔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立志,张磊,崔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443号原告:解立志,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军,平陆县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磊,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崔敏,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解立志与被告张磊、崔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解立志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立志的申请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立志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解立志负担。审判员  陈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