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解立志与被告张磊、崔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立志,张磊,崔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443号原告:解立志,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军,平陆县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磊,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崔敏,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解立志与被告张磊、崔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解立志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立志的申请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立志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解立志负担。审判员 陈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