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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蔡泽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蔡泽帮,蔡贻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被执行人:蔡泽帮,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蔡贻靖,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5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泽帮、蔡贻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泽帮、蔡贻靖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79184.34元,违约金15836.87元,迟延履行金1815.3元(以79184.34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7年2月16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6月27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155.5元,执行费1342元,以上款项共计99334.01元。但被执行人蔡泽帮、蔡贻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泽帮、蔡贻靖银行存款99334.0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