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麦世莉与被执行人林寿森、刘有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世莉,林寿森,刘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867号申请执行人麦世莉,女,1975年10月(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住址海南省三亚市。被执行人林寿森,男,1978年5月(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被执行人刘有刚,男,1958年9月(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麦世莉与被执行人林寿森、刘有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6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即林寿森应向麦世莉返还土地转让费15万及支付案件受理费1151元,刘有刚应向麦世莉返还土地转让费56万及支付案件受理费4299元。林寿森、刘有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麦世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麦世莉于2017年6月8日与林寿森达成如下付款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林寿森尚欠麦世莉土地转让费及诉讼费共计151150元,林寿森应于2017年6月10日前向麦世莉支付21150元,于2018年6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9年6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0年6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1年6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2年6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3年6月10日前支付30000元。麦世莉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另,在执行过程中,麦世莉于2017年6月12日与刘有刚达成如下付款和解协议:双方确认刘有刚尚欠麦��莉土地转让费及诉讼费共计544300元,刘有刚应于2017年6月12日前向麦世莉支付5万元,于2018年6月12日前支付5万元,于2019年6月12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0年6月12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1年6月12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2年6月12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3年6月12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4年6月12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5年6月12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6年6月12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7年6月12日前支付44300元。如果涉案土地被政府征用,刘有刚领取到征地补偿款,则刘有刚应及时、一次性向麦世莉付清上述剩余款项。麦世莉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本案中,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情形。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琼0271执86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雄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江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