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可军、陈学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可军,陈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宋可军,男,汉族,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陈学勇,男,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可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学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宣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