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炕现付、薛平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炕现付,薛平丽,于凯,于彦,于丙振,钤捧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炕现付,男,汉族,1956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炕献淑(炕现付之妹),女,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平丽,女,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受害人于行军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凯,男,汉族,1993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受害人于行军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彦,男,汉族,1995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受害人于行军次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丙振,男,汉族,1945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受害人于行军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钤捧姣,女,汉族,1949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受害人于行军之母。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炕现付因与被上诉人薛平丽、于凯、于彦、于丙振、钤捧娇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2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2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炕现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瑞玲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艾海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