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相刑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高峰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高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相刑初字第000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高峰,男,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曹高峰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9月13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2〕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高峰犯强奸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人曹高峰脱逃,本案于2013年2月4日中止审理,2017年6月12日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涉及个人隐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高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8月,被告人曹高峰与被害人王某通过互联网认识,被告人曹高峰自称是一企业老板,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找到工作。2012年9月3日,被害人王某依约来到苏州找被告人曹高峰。2012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曹高峰在苏州市相城区苏埭路锦苑宾馆116房间,采用按住双手、被子蒙头、语言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证了被告人曹高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DNA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高峰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曹高峰辩称,王某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7、8月,被告人曹高峰与被害人王某通过互联网认识,被告人曹高峰谎称是企业老板,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找到工作。2012年9月3日,被害人王某依约来到苏州找被告人曹高峰。2012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曹高峰在苏州市相城区苏埭路锦苑宾馆116房间,采用按住双手、被子蒙头、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发破案和查获经过,证实被害人王某于2012年9月4日22时30分许至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开发区派出所报警,称被被告人曹高峰强奸。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2年9月13日将涉嫌犯强奸罪的被告人曹高峰抓获。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7月,其在互联网上通过QQ认识曹高峰(经辨认),曹高峰称他是苏州市相城区一工厂老板,可以在苏州市相城区帮其找工作。2012年9月3日下午,其从淮阴来苏州,曹高峰在黄桥吕氏宾馆开了房间让其住下。次日14时,曹高峰将其带到一家小宾馆,在宾馆房间内里,曹高峰采用被子蒙其的头、反绑其双手以及语言威胁手段,先后3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当晚其趁机逃脱并报了警。3、被告人曹高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8月,其在网上通过QQ认识了王某(经辨认),其自称是一加工厂的老板,能帮王某在苏州找工作。2012年9月初的一天,王某从淮安坐大巴来苏州,其安排她住在黄桥的吕氏宾馆。次日下午,其帮王某在苏州市相城区苏埭路锦苑宾馆开了116房间(经辨认),在房间里,想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王某不肯,其就用暴力手段强行与王某发生了3次性关系。4、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苏州市相城区苏埭路锦苑宾馆的服务员。2012年9月4日下午,曹高峰(经辨认)骑电动车带一女子来锦苑宾馆开了最里边的116房间。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6、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DNA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王某阴道拭子检材基因座上包含有被告人曹高峰口腔拭子检材的基因型。7、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关于被告人曹高峰的辩解,经查,根据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曹高峰的有罪供述及DNA检验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曹高峰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语言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曹高峰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高峰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高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0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6日,至2021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宏明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乾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