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3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蒋济荣与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济荣,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894号原告:蒋济荣,男,195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迎宾大道20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6009341258C。法定代表人:张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峥嵘,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济荣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蒋济荣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济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蒋济荣负担。审判员 龙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艺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