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贾梅苏、马玉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梅苏,马玉珍,陈香菊,贾香粉,郭俊宏,付晓燕,XX,邢台市中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肖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财保15号申请人贾梅苏,女,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申请人马玉珍,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申请人陈香菊,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申请人贾香粉,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申请人:郭俊宏,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被申请人:付晓燕,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XX,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邢台市中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74142678XB,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滨江路西侧,投资人:肖云飞,校长。被申请人:肖云飞,男,70岁,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人贾梅苏、马玉珍、陈香菊、贾香粉、郭俊宏与被申请人付晓燕、XX、邢台市中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肖云飞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贾梅苏、马玉珍、陈香菊、贾香粉、郭俊宏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付晓燕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阳光国际小区16号楼一单元902室(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贾梅苏以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郭振阳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中兴西路286号(邢县房权证001字第××号房产);担保人郭俊明(身份证号:)自愿以其位于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路18号8号楼3层325室(邢房权证桥东字第××号)房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贾梅苏、马玉珍、陈香菊、贾香粉、郭俊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付晓燕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阳光国际小区16号楼一单元902室(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郭振阳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中兴西路286号(邢县房权证001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郭俊明名下位于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路18号8号楼3层325室(邢房权证桥东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永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鹤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