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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董浩与山西健丽达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浩,山西健丽达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720号原告:董浩,男,1986年9月3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薛澎,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健丽达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288号215室。法定代表人:郭官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浩与被告山西健丽达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7日,原告董浩以其个人原因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浩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董浩负担。审 判 长  郭 峰人民陪审员  池凤林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