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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和平与被执行人蔡龙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和平,蔡龙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326号申请人郭和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蔡龙凯(又名蔡二龙),男,汉族。申请人郭和平与被执行人蔡龙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7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蔡龙凯自觉履行案件款910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7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