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3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刚与卢新海、马小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刚,马小军,卢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赵刚,男性,1966年9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马小军,男性,1975年3月9日出生,住大英县。被执行人:卢新海,女性,1977年11月9日出生,住大英县。本院在执行赵刚与卢新海、马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新海、马小军应偿还申请人赵刚借款本金76万元及各项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参与分配,已执行到位20万元,经查,被执行人虽有房产但不宜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陈才干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乙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