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刚与卢新海、马小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刚,马小军,卢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赵刚,男性,1966年9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马小军,男性,1975年3月9日出生,住大英县。被执行人:卢新海,女性,1977年11月9日出生,住大英县。本院在执行赵刚与卢新海、马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新海、马小军应偿还申请人赵刚借款本金76万元及各项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参与分配,已执行到位20万元,经查,被执行人虽有房产但不宜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陈才干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乙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