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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伟堂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魁堂,刘伟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362号自诉人王魁堂,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住滑县。被告人刘伟堂,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现住新乡市。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自诉人王魁堂以被告人刘伟堂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王魁堂、被告人刘伟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诉人王魁堂与被告人刘伟堂、陈新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豫0526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新鸽、被告人刘伟堂偿还自诉人王魁堂借款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被告人刘伟堂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王魁堂向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滑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刘伟堂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后,被告人刘伟堂拒不履行判决,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决定对被告人刘伟堂拘留十五日,执行完毕后,被告人刘伟堂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伟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相关送达手续、滑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及相关送达手续、执行笔录、滑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自诉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相关材料及被告人刘伟堂身份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堂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王魁堂指控被告人刘伟堂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犯罪,维护司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堂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陈西杰审判员  褚玉峰审判员  徐振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