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3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府谷县某某电化有限公司、府谷县某某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府谷县某某电化有限公司,府谷县某某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494号原告:白某某,男,1969年6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子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某某,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府谷县某某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孤山镇杨家畔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府谷县某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孤山镇杨家畔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府谷县某某电化有限公司、府谷县某某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 平审 判 员  王鹏飞人民陪审员  马建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娜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