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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赵某某2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某2,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760号原告赵某某,女,1987年1月17日生,汉族,临县人。原告赵某某2,女,1991年7月17日生,汉族,临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某,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临县人。被告王某某,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临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赵某某2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赵艳于2017年6月27日与被告王某某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赵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赵某某2撤回起诉。受理费200元,减半由原告赵某某、赵某某2负担。审 判 长  闫翠平人民陪审员  吕建平人民陪审员  王明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