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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2民初150号原告:黄某,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被告:吴某,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顺平人民陪审员  胡名辉人民陪审员  刘行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