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2民初150号原告:黄某,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被告:吴某,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顺平人民陪审员 胡名辉人民陪审员 刘行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