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辖终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青、文晓莉、兰兰与曾秀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青,文晓莉,兰兰,曾秀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辖终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青,男,汉族,1967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晓莉,女,汉族,1969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兰,女,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秀琼,女,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上诉人张青、文晓莉、兰兰因与被上诉人曾秀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3民初1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青、文晓莉、兰兰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根本没有起诉用人单位,只起诉了三个自然人,不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垦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审原告工作的地点为南充市高坪区,故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高坪区辖区,因此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张青、文晓莉、兰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请求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