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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财林与王玉鑫孙继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财林,王玉鑫,孙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周财林,男性,汉族,1973年0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王玉鑫,男性,汉族,1976年06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层台镇。被执行人:孙继鹏,男性,汉族,1965年09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执行周财林与王玉鑫,孙继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