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0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秀梅、石明亮与张书代、胡玉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明亮,吴秀梅,张书代,胡玉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536号原告石明亮,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吴秀梅,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书代,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胡玉清,女,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石明亮、吴秀梅诉张书代、胡玉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天君调解二原告与二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继续履行于2017年3月14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二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二原告石明亮、吴秀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震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