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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某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某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某管理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418号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被告:某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某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慕 雪审判员 柳 林审判员 于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