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5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章海与福州轩行欧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海,福州轩行欧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周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5819号原告:陈章海,男,汉族,1981年3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健、林明昭,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轩行欧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0750078801),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桔园一路120号龙苑A组团16号楼1层03店面。法定代表人:郑燕红,总经理。被告:周林,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陈章海与被告福州轩行欧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陈章海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因原告陈章海庭审前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福州轩行欧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返还购车定金100000元,变更后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故现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章海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吴清云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