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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向文华与史瑞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文华,史瑞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678号原告:向文华,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现住晋源区。被告:史瑞军,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住太原市晋源区。原告向文华与被告史瑞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向文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文华因自行与被告协商纠纷,被告自觉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向文华负担。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