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向文华与史瑞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文华,史瑞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678号原告:向文华,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现住晋源区。被告:史瑞军,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住太原市晋源区。原告向文华与被告史瑞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向文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文华因自行与被告协商纠纷,被告自觉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向文华负担。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