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雪飞与被执行人张诚、赵红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飞,张诚,赵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张雪飞,身份证号2306221986********,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肇源县肇源镇远大丽景*期*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张诚,身份证号2306221984********,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盛世华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赵红艳,身份证号2306221985********,女,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盛世华庭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张雪飞与被执行人张诚、赵红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诚、赵红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雪飞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张雪飞确认被执行人张诚、赵红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雪飞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诚、赵红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雪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诚、赵红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雪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