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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杜庄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杜庄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刘社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550号原告:山西杜庄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天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芮华,男,1976年3月27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组人,系公司员工。被告:刘社军,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南路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杜庄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杜庄橡胶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杜庄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立师审 判 员  蔡进军人民陪审员  薛宋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炳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