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斌与西雅衣家(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斌,西雅衣家(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29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冯斌,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顺德,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西雅衣家(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MARKUSWIEGAND,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畅,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嘉,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冯斌因与被申请人西雅衣家(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冯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法官助理周加佳审判长 王泳雷审判员 韩 峰审判员 蒋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