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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淄博幸运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太原市恒泰通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幸运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太原市恒泰通昌商贸有限公司,王小丽,鲁兆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49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幸运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兰雁大道。被执行人太原市恒泰通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一段121号1幢7层24号。被执行人王小丽,女,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鲁兆瑞,男,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本院在执行淄博幸运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太原市恒泰通昌商贸有限公司、王小丽、鲁兆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