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侯俊杰与刘虎、桑帅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俊杰,刘虎,桑帅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侯俊杰,男,199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刘虎,男,199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桑帅武,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俊杰与被告刘虎、桑帅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俊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俊杰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赵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紫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