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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卫付、王爱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卫付,王爱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付,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乐,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社,女,汉族,1958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福领,原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张卫付因与被上诉人王爱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5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5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卫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秋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