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卫付、王爱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卫付,王爱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付,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乐,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社,女,汉族,1958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福领,原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张卫付因与被上诉人王爱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5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5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卫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秋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