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号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丽波与赵相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波,赵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号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李丽波,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赵相东,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李丽波与赵相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梨榆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80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梨榆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度、2016年度土地承包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知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管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