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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陈红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陈红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2民初3256号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朝阳景都小区。法定代表人:王京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美兰,女,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告:陈红莉,女,1988年11月23日,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天翔物业公司)诉被告陈红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丰天翔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美兰及被告陈红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丰天翔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5年3月4日至2017年3月3日间所欠物业服务费15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红莉购买了朝阳景都小区14幢202室的房屋。我公司按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却结欠2017年3月3日前的物业费用1570元。我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陈红莉辩称:原告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告主体不合格。原告大丰天翔物业公司未能全面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如:门禁系统没有到位;小区路灯不亮,不能及时维修;有违建等,只要原告将我所提出的问题整改到位后,我愿意交纳物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盐城市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甲方将朝阳景都(小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费标准为:高层服务费每月1.14元/m2(含电梯运行和公共耗能费);多层物业服务费0.48元/m2等内容。盐城市大丰区朝阳景都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大丰天翔物业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17日、2016年4月2日、2017年1月19日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大丰天翔物业公司对朝阳景都小区进行物业管理;高层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1.1元/m2;多层物业服务费0.48元/m2,服务期限分别为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同时对服务质量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被告系盐城市大丰区朝阳景都小区14号楼202室的业主,该室建筑面积106.57平方米。被告自3月4日至2017年3月3日止未交纳物业费,共拖欠原告物业费1570元,经原告催缴,被告未能给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上述物业费。另查,原告大丰天翔物业公司在对盐城市大丰区朝阳景都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过程中,在公共部位的管理、交通秩序维护等方面确有管理不到位的情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盐城市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盐城市大丰区朝阳景都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大丰天翔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负有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但因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服务质量存在一定瑕疵,故对原告主张的物业费用酌情扣减10%。原告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已经工商部门登记,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故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红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自2015年3月4日至2017年3月3日止的物业费1413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红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郁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单 文附录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