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邓加好、邓相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加好,邓相成,王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邓加好,男,195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邓相成(城),男,196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美清(青),女,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邓加好与被执行人邓相成(城)、王美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4)城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4)城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人民陪审员 蔡 霞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