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威县威傲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威县威傲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住所地临西县。法定代表人:张军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龙,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威县威傲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树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威县威傲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书堂审判员 程德志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西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