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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执复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45徐州鹏宇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鹏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执复45号复议申请人江苏新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法定代表人崔仰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勋,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世森,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同盛路9-1-201室,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复议被申请人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丰县。法定代表人胡炜,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刚,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州鹏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法定代表人史为振,该公司执行董事。复议申请人江苏新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1执异7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执异74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 判 长  李 飞代理审判员  宋正喜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