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异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雅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雅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异52号案外人潘玉茜,女,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东城湾,现经营地址武汉市中山大道228号汉华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雅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黎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雅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雅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45号1栋/单元7层10室房屋,案外人潘玉茜对此提出异议,要求排除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期间,因申请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故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其书面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潘玉茜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芹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