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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曾凡成与山东圆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成,山东圆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2237号原告:曾凡成。被告:山东圆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伟,经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凡成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鲁0724财保372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被告山东圆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37×××56银行存款9万元。现被告山东圆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9万元的保证金作为等值担保财产,申请解除账户37×××56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圆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37×××65银行存款9万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相益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