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曾凡成与山东圆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成,山东圆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2237号原告:曾凡成。被告:山东圆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伟,经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凡成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鲁0724财保372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被告山东圆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37×××56银行存款9万元。现被告山东圆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9万元的保证金作为等值担保财产,申请解除账户37×××56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圆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37×××65银行存款9万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相益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