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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文山州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正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州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正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393号原告:文山州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5600520794。住所地:文山市卧龙街道中天世纪御景园C区*栋物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郑林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鑫,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万福,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正发,男,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现住文山市。原告文山州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正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文山州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山州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山州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宏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美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