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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代广礼与张建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广礼,张建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80号申请执行人:代广礼,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钊,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建均,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代广礼与被执行人张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告张建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代广礼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代广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建均负担。因被执行人张建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代广礼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建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张建均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张建均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建均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建均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建均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建均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张建均居住地调查,发现已经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张建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420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代广礼,代广礼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代广礼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建均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代广礼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谭学勤审 判 员  周伟良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献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