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侯秀萍、于晓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秀萍,于晓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侯秀萍,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于晓岩,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侯秀萍与被执行人于晓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特22号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70000元,利息人民币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特2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一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