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24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念悠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念悠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449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念悠贸易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前进路宝城三十区泰华大厦一栋2-21A,法定代表人程意。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B。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蔚,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念悠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多余人民币1,02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敏(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