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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荣源祥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固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荣源祥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固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4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荣源祥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固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荣源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固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7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长  姚文波审判员  洪 昊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西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