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4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云峰与唐祗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峰,唐祗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4民初245号原告:张云峰,男,1980年10月15日生,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被告:唐祗夔,男,家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原告张云峰诉被告唐祗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云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峰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峰撤诉。本案受理费421元,由原告张云峰负担。审判员 周正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