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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4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云峰与唐祗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峰,唐祗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4民初245号原告:张云峰,男,1980年10月15日生,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被告:唐祗夔,男,家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原告张云峰诉被告唐祗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云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峰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峰撤诉。本案受理费421元,由原告张云峰负担。审判员  周正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