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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谢伟林、李占霞因与被上诉人秦文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伟林,李占霞,秦文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伟林,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占霞,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系上诉人谢伟林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文军,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诉人谢伟林、李占霞因与被上诉人秦文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还款时间以及金额为:上诉人谢伟林于2013年3月10日向被上诉人秦文军清偿的6万元,其中于2013年3月14日清偿1.5万元,于2013年10月23日清偿2万元,于2013年10月30日用楼板抵偿48904元,于2014年3月28日清偿3000元,之后再未清偿,共计清偿14.6904元;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借款时间为2013年4月6日,偿还6万元以及1.5万元的时间均在借款时间之前,一审法院将偿还6万元认定为谢伟林清偿本案本息,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交易规则,重审中,应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还存在其他借贷关系以及经济往来进一步进行核实,以此对谢伟林偿还款项本息情况重新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谢伟林、李占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贺金丽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晓东 搜索“”